各部门、单位: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以及《山东省实施<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>》(鲁发〔2014〕5号)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用车管理,提高用车效率,厉行节约,反对浪费,现就加强学校公务用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实行公务用车审批制。为提高用车效率,减少资源浪费,按照“统筹调度、节约高效”的原则,对各部门、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审批制度。凡需公务用车,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报办公室,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出车任务。如长途用车,须提前两天上报,并须报分管办公室校领导审批。 临时性、紧急性等特殊情况的公务用车,可由用车部门、单位负责人报办公室批准后,先安排出车,用车人公务完毕后再及时补办派车手续。如不及时补办,原则取消该部门、单位以后公务用车。 二、公务用车必须保证用于公务。驾驶员要严格按派车单执行出车任务,并做好出车记录。用车人用车完毕,需配合驾驶员认真核对行车里程并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。如发现里程与目的地不符,若属用车人责任,原则取消该部门以后公务用车;若属驾驶员责任,学校将依据驾驶员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。 三、提倡用公共交通工具办理公务。市区办理公务如无携带大宗物品、大额现金,提倡乘坐公交车出行。长途外出,原则上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如乘坐市内公交车办理公务,可事先填写公交卡审批单,经各部门、单位负责人批准后,到学校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,完成公务后及时将卡归还办公室。如发现使用人用公交卡办理私事或用卡完毕不及时归还,原则上取消该部门、单位以后使用公交卡和公务车。 四、教职工在两校区之间办公用车,原则上乘坐交通班车。紧急、特殊情况需要另派公车的,须提前向办公室报批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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