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推进学校规范化管理,确保各项工作健康、有序开展,现就进一步加强印章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印章的刻制 学校印章的刻制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。 新成立的党委行政工作机构,需刻制印章的,由相关部门凭学校文件到办公室申请办理。各部门因需刻制相关业务专用印鉴的,经主管校领导批准,在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后,凭介绍信方可办理。 二、印章的使用 学校印章的使用要严格遵循审批手续。 凡需使用学校印章的,须经部门领导同意、主管校领导批准;使用校领导签名章的,须经校领导本人批准,在认真填写学校用印单后,到办公室盖章。入学通知书、学生证、毕(结)业证、进修证书等,用印单位还须提供名单、份数。工作证、退休证、职务(职称)聘书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。 凡个人办理私人事项需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书的,应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加盖职能部门印章,一般不得使用学校行政或党委印章。 三、印章的管理 学校印章要妥善保管,保障安全。 学校党委、行政用章和校领导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印。用印时,管理人员须根据批准权限,凭校领导签字凭证用印。 各部门应切实加强本部门印章的管理,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用印时,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填写部门用印登记表,以便备查。 四、印章的回收 因机构撤销、变更机构名称及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公章,应及时交回办公室,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|